大堡镇罚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6日 发布机构:大堡镇,null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 主题分类:事前公开 索引号:zjkzlxdbz/2020-00950
大堡镇罚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浊毡, 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日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 ||
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修订)第八十七条 | ||
3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 ||
4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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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
6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
7 |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
8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 ||
9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
1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11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
12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3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
14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
15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
16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
17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往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
18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
19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
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 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
21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 ||
22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23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 ||
24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 ||
25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许可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 ||
26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 ||
27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九条 | ||
28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 |
29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 |
30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 ||
31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收出版物、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 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
32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没收演出器材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
33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没收演出器材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
34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35 |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 |
36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 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违反规定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 | 非法财物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37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 |||
38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非法所得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 |
39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 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
40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 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 | 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
41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 | 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42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釆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
43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 ||
44 | 对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 |
45 | 对未签订安全生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 ||
46 | 对“二合一” 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 ||
47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 ||
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改)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的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
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査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
51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 ||
52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査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査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
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 ||
54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
55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
56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57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非法所得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
58 | 对农业经营主体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 ||
59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 593号)第六十二条 | ||
60 |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 ||
61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
62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
63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
64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
65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 |
66 | 对当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
67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68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处1万元的罚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
69 |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
70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
71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十条 | ||
7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
73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 破、挖筑鱼塘、釆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 '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 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
74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
75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其违法所得 | 药品、器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76 |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
77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
78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
79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所得 | 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
80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非法财物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81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
82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83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 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84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所得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
85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 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所得 | 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
86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8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大堡镇人民政府 | 大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 |